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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试用期员工 应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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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27 11:4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985

       蔡先生:一家公司招聘,我应聘时跟招聘负责人聊的还不错,我就去上班并负责运营岗位,公司规定了我三个月的试用期。但由于团队开发进度缓慢,两个月之后产品还没上线,运营就没有对应的具体工作。后来公司老板觉得支付工资较高不能带来直接收益,便没通过公司劳资部门就单方面口头通知和我解约,他让劳资部门给我三天时间办理离职手续。我想请问律师:这种在试用期内无条件解约,是否合法?我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试用期内应当在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依法解除用工合同。如: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3、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才可依法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企业便属于违法解除用工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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