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返聘回原公司工作,遇上公司倒闭,退休职工李某芳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750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歇业、解散后,只需向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李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7年11月,46岁的李某芳入职某皮革公司开始从事厨房工作。期间,皮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李某芳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她缴交了社会保险费。2011年9月,李某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金。但考虑到丈夫有腿疾,儿女仍需要抚养,家里少有其他经济收入,李某芳决定继续留在皮革公司工作,于2011年9月16日与皮革公司签下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2014年8月8日,皮革公司却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关门停业。
“既然公司停业了,我与皮革公司的劳动关系也算终止了,公司应按双方劳动(劳务)关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芳认为。今年10 月,李某芳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社保局却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李某芳的申请不予受理。李某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皮革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75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芳已达退休年龄,且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皮革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于李某芳退休之时便终止。因此,皮革公司歇业、解散后,李某芳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遂驳回李某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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