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0
    发布时间:2015-02-05 10:1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136

      李先生于2013年7月大学毕业。同年10月,他进入某食品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迟迟未与其谈转正的事情。2014年4月,李先生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该部门负责人却告知,其不适合做销售工作,公司已决定将其调至行政部门任职,换岗需要重新安排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后才能转正。李先生对此不解,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刻将他转正。仲裁委支持了李先生的主张。

      评析: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调岗、劳动者能力尚待考察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这种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先生所在单位以调岗为由,与其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