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记载为标准工时用工。在后来的工作期间,单位多次安排我加班,但始终没有支付加班费。公司说我的工作时间属于综合工时,这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一致。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答复】:公司不顾您入职之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标准工时用工的明确约定,却以综合工时用工制度为由拒付加班费,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属于合同的范畴。因此,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接受合同原则的约束,其中就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您所在的公司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第二,依据《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签订综合工时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之规定,来函并没有反映公司有向您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批复文件的事实,即不存在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约定。
综上,您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标准工时加班费的规定”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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