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根连的丈夫是某公司职工,她本人没有工作,是一名全职太太。1个月前,邱根连生下了一名男婴。前不久,当她前往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被告知因他丈夫所在的公司未为他办理生育保险,她不能从社保机构享受相关待遇。公司表示,邱根连的丈夫作为男职工,不存在生孩子的问题,公司自然不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邱根连并非公司职工,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邱根连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邱根连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鉴于邱根连的丈夫系公司职工,邱根连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同样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邱根连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