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岳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前不久,因为老家出点急事,来不及按照单位的规定,完整履行请假手续,遂以短信的方式向主管领导请了3天事假。主管领导当即回复了短信,表示批准。按照单位规定,全年请事假在15天以内的,不扣罚年终奖金;每季度请事假在5天内的,不扣罚季度奖金。岳女士在该季度总共就请了这3天假,结果季度奖却被扣掉了1500多元。岳女士想知道,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说法:
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奖金与其他方式的工资一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由用人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的。企业奖金的支付办法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企业奖金应当依照企业奖金的支付办法分配实施。如果岳女士符合单位发放奖金的规定,单位仅以她请了3天假为由,扣掉她的奖金是不合理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她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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