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所在的某成品制衣公司对员工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发放做出明确制度规定:每年12月底计发双薪,翌年3月底计发年终奖。但对翌年年初离职员工,该公司规定:只发双薪,不再计发年终奖。2014年春节前夕,刘小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书,并于春节过后的2月25日离职。4月初,刘小姐得知其原所在公司为在职员工发放了18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年终奖,便要求公司补发年终奖。公司认为已经给刘小姐发放了年底双薪,年底双薪可以替代年终奖,遂以公司有制度规定为由,拒绝了刘小姐的要求。
评析:年终奖金与年底双薪虽然都属于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的范围,但两者不同:年底双薪其实还是工资,和一般的月薪是同种性质,年底最后一月固定发放,相当于把每月工资预留一部分留待12月份统一固定发放;而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与每月固定月薪、年底双薪没有关系。该公司以制度形式规定“年初离职员工不再计发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只要刘小姐所在公司给员工计发了2013年年终奖,那么,就应按照同工同酬法律规定,补发刘小姐相应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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