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单位不慎将劳动合同遗失,职工和单位就单位该不该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差额闹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2年初,小王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入某电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现出色,第二个月,该公司就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1年后,小王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于是瞒着公司寻找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单位不慎遗失,小王遂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想法。离职后,小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已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小王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期限从2012年年初至2031年年初,并于备案次月为小王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应当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法院支持了该公司要求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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