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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不愿签合同单位终止关系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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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8 09:3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58


      某餐饮企业招聘了王某等6名服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表示不愿意签订,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并写了“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用工的一个月内,单位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均不签订。无奈之下,单位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王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终止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遂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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