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离职两月又回前东家 再次约定试用期合法

    0
    发布时间:2022-05-23 11:34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1623

    离职两个月后,李晨(化名)再次签约“前东家”,现有工作内容与离职前完全相同,且之前已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却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李晨认为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1.35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李晨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了离职结算单,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来到曙光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则与离职之前相同。


      没想到,重新签约“前东家”还未满3个月的试用期,李晨就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离职之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而有所下降,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5月建立的劳动关系已因2012年4月李晨提出辞职而终结,同年6月曙光公司重新招录李晨后,基于公司实际需要约定试用期,考察李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