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公司职工老朱按规定休带薪年假10天,结果3600元全勤奖被扣。老朱找到公司领导讨说法,公司领导说只是扣奖金没有扣工资,所以不违法。老朱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里均没有明确休年休假无全勤奖一说,遂责令该公司补发老朱被扣的3600元全勤奖。
评析:《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可见,只要老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里,没有明确说明休年休假无全勤奖这一内容,结合以上法律规定,老朱应获得的全勤奖属于工资范畴,公司不应因职工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其中包括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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