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王某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
2007年1月,王某到济南某服务公司工作。2013年11月,服务公司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关系。2014年3月3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00元。仲裁委经审理,决定对王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于2007年1月到服务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某出生于195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即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于2013年10月20日终止。可见,王某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由于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故王某要求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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