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张某入职一家生产企业从事配件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构成是底薪2000元加计件提成,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该企业按月为员工缴纳五险。双方合同到期后未再续订,张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拒绝,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未续订而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形: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终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三,在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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