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系某公司职员。经与公司协商于2013年9月31日离职。2014年春节期间,她从原公司一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已于春节前发放年终奖13600元,便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1至9月份的年终奖。公司以“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为由予以拒绝。公司的说法对吗?田女士应否获利年终奖?
评析:《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第4条、第7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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