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职工外地生育 不给报销生育费用
2010年11月,小蒋被北京某公司聘为设计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一年后,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发通知给小蒋,说要将她的工资降到3000元,小蒋不同意,未在降薪通知上签字。但是,公司给她发2012年1月工资时,还是将她的工资降到了3000元。
去年3月,小蒋开始休产假,但公司还未发2月份工资。她以为要迟几天发放,也没在意,就回江苏老家生小孩去了。同年10月,休完产假的小蒋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上班,对方让她先回家等消息,公司研究后再通知她。
此后,尽管小蒋多次打电话询问上班的事,但对方一直推诿。直到今年3月,单位仍是既不安排她工作也不给工资,于是她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生育险津贴,并报销生育费用。
虽然该公司负责人强调,“因为小蒋是外地户口,又回江苏生的小孩,而公司是在北京缴的生育险,没法给她报销”,但经过工会调解,最终小蒋获得各种补偿3万元。
法律评析:符合两项条件 异地生育同样享受政策
针对此案,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仁午分析认为,《社会保险法》2011年实施后,北京市出台了外地户口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非京籍职工纳入到生育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本案中的小蒋虽然选择在户口所在地的江苏生育,但因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北京参加了生育保险;二是选择生育的医院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以能在北京报销相关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后,她需要把相关医疗费用的单据交给单位,由单位负责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非京籍职工异地生育后同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另外,该单位经营出现亏损后,就擅自降低职工工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劳动报酬等内容时应当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该公司在职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降低工资标准,有悖法律规定,所以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