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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试用期合同等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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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4 16:4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25

      2013年11月,洪某进入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洪某的试用期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洪某继续在投资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底,洪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2013年12月22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双方签订的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视同3个月的固定期劳动合同。所以,洪某主张的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2014年2月22日后,洪某继续在投资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投资公司应支付洪某双倍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投资公司支付洪某3月22日至裁决之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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