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头换面”拒付工资 强制执行现“真身”
来自四川的王某在海淀区一家经营川菜的饭店做厨师,因为该饭店经营的菜系调整,王某于2013年3月被该饭店以不称职为由予以辞退,同时拒绝支付王某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案经劳动仲裁后又经过法院审判,最终判决该饭店支付王某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五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饭店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多次约谈该饭店的业主,但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法院的询问调查,并且态度极其恶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久,执行法官就发现该饭店“改头换面”进行了重新的装修,店面的招牌及字号都发生了变更,执行法官到其店面进行实地调查,但被饭店的工作人员拒之门外。
在申请人王某的指认下,执行法官得知饭店内的员工及店内的整体布局并未发生变化,仅仅是门面的字号和招牌进行了变更;后执行法官又到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未发生变化,工商信息中登记的注册经营地依然就在此处。
据此,法院认定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法院执行,因此对该其发出了搜查令,并在司法警察的配合下对该饭店依法进行了搜查,在饭店的财务室执行法官发现了该饭店正在使用的税务发票依然是原来的名称,相关的账目情况也未发生变化。进一步证明这家饭店仅仅是对外换了字号,经营主体并未发生变更,最终法院依法扣押了该饭店的部分财产,并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在法院的强大执行压力下,最终该饭店的工作人员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一万元的罚款,执行法官亲自将全部执行案款送到了王某手中,该案最终得以了结。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可以对妨碍法院依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