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冒名签约进公司 发生工伤仍需赔

    0
    发布时间:2022-05-25 16:2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96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某食品公司招聘20~35岁以下工人,张某因超过35岁,便冒用其亲友周某的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6月5日,张某在上班时,和同事负责一台包装机,因碎头机下方被堵,张某用手去清理,其右手不慎被碎头机夹住,致使张某右手食指受伤。2013年7月20日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9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其为工伤,公司则认为他冒用他人身份进入公司工作,属于欺诈行为,并对认定为工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虽然张某冒名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再次是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82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分析结果:本案中张某冒用他人身份主观意愿上的欺骗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工伤,进行伤残认定,使其获得相应的赔偿。退一步说,即使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企业不服,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维权提示

       通过本案例,提醒劳动者在今后的工作中,除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外,也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残事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工伤,相应的费用会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付的标准自行负担,企业也会因小失大,蒙受更大的损失。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