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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劳动者工资每月能超过20%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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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9 16:2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23

       读者曾某来电话咨询,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他因工作失职丢失现金2万元,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决定在他每月的工资中扣除进行赔偿,请问:每月扣他的工资能超过20%的标准吗?

      就曾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扣除劳动者工资每月不能超过20%的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曾某工作失职丢失现金2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另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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