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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内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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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5 09:20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725

       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者小王接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近日,小王以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10月20日,小王到某电子加工厂工作,当日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以需要考虑为由拒绝签订。11月12日,单位再次下发书面通知,提出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王解释自己系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在本地长期工作而拒绝签订,同月13日单位向其下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小王遂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工作人员了解到,对小王的请求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义务权利,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双方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或者被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该电子加工厂终止劳动关系系合法行为,无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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