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军龄是否可计算为本单位工龄?

    0
    发布时间:2014-11-17 10:4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885

     读者咨询:

      我儿子即将从部队回地方工作,请问他在部队的军龄可否计算为地方安置单位的工龄?因为这涉及他以后相关待遇的享受。请你解答一下并提供文件依据。

      律师解答:

      首先明确,军龄可以计算为接受单位的工龄。这里介绍两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什么是工龄的概念?

      所谓工龄就是指职工的工作年限,即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它跟经济补偿、养老待遇等紧密相关。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累计时间。而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第二,这样就引入一个“可以合并”的概念。

      也就说除了可以认定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之外,还有一些没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也可以确认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比如组织调动、军人的军龄等。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第五条: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微博:18950255777@qq.com 腾讯微博:fz8580

       

    法律声明】

      以上仅供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参考!我们对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法律观点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