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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双休日工作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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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29 15:27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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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19日,莫某进入某混凝土公司从事装管的工作,入职前曾详细阅读了混凝土公司的《员工手册》,并表示愿意遵守该手册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向公司作出了书面保证。该混凝土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曾于2007年4月向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公司又取得了2009年4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的许可。混凝土公司每年的春节期间均安排职工统一休年假,以及对元旦、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假日进行了调休,混凝土公司亦合理安排了职工的休息时间,公司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混凝土公司2008年4月与全体装管工就工资标准进行了协商,商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浮动工资实行计件工资,以拖泵完全砼方量为标准,每增加1方,加2.75元(含0.6元/方加班费)给装管工班子。约定计件提成工资考核制度,其中计件单价由基本单价加加班单价组成,加班单价含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少量周日、节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5月19日,莫某在工作时外出吃夜宵,导致混凝土公司重大项目工程进度延迟5小时,造成经济损失8000元,混凝土公司随后以莫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与莫某的劳动关系。莫某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另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在双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分歧】


       在认定莫某双休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混凝土公司需另支付莫某在双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资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另支付莫某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在双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混凝土公司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且双方根据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了工资标准,混凝土公司亦合理安排了职工的休息时间,公司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故不应当认定莫某在双休日工作属于加班,且混凝土公司在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关系前按时支付莫某的工资,故不再另行支付莫某在双休日工作的工资。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不应当认定莫某在双休日工作属于加班,不再另支付莫某在双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首先,混凝土公司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混凝土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节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相应的经济处罚、降级、降职或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的规定,对莫某作出辞退处理,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与莫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其次,混凝土公司依法取得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中“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规定,且双方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浮动工资实行计件工资,以拖泵完全砼方量为标准,每增加1方,加2.75元(含0.6元/方加班费)给装管工班子。约定计件提成工资考核制度,其中计件单价由基本单价加加班单价组成,加班单价含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少量周日、节假日加班工资。该工资标准的约定系双方根据真实意思的表示,混凝土公司亦已经安排了职工必要合理的休息时间,公司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故笔者认为不应当认定莫某在双休日工作属于加班,不再另支付莫某在双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伍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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