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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返聘因公死亡算不算工伤 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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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13 17:14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1201

      2010年初,62岁的退休教师韩某,被某市一所私立学校聘任为教师。当年3月的一天晚上,韩老师在赶往学校辅导学生晚自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韩某的妻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私立学校依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支付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仲裁庭审理认为,韩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私立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伤赔偿争议,遂驳回申请。随后,韩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


    解析:


       2011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韩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比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退休后返聘,用人单位和受返聘者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韩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死亡的,但不构成工伤。


      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劳动年龄一般认定为18岁到60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有“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此,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韩某实质上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根据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离退休人员与返聘用人单位之间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既然是劳务关系,那么其因公受伤亦不构成工伤,因此法院只是“比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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