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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可否强制职工加班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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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10 09:3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102

       读者咨询:

      我最近碰到一件事很气愤,想请你评评理。我是从事维修工作的领班,有一天车间设备故障急需抢修,我当时看看人手够了,就回绝了车间主任要我留下来一道参与抢修的要求。因为那天我确实有事,再说加班按法律规定,是需要跟工会和本人协商一致的,于是那天我就照样下班,离开了企业。没想到现在企业竟然要处理我,说耽误了抢修,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我不能接受,这个故障又不是我造成的,凭什么要处理我?

      

      专家解答:

      看来你对加班问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里我介绍一下。

      所谓“只知其一”,因为《劳动法》第41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所以,如果不经过协商或者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这一点你理解没错。

      所谓“不知其二”,因为《劳动法》第42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假如你们单位因为设备发生故障,产生安全隐患急需抢修,虽未与工会和你本人协商一致,但可以要求你立即加班,这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相反,你不经过单位许可,擅自下班离岗,不履行作为一个维修领班的职责,逃避了法定义务,企业可以结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你作出相应的处罚。

      这里我想通过你的这一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若你想拒绝单位的加班,那你首先要了解当天加班的性质,若不加以区分,一概拒绝,显然是要承担责任的。个人私事一般应服从单位公事,这是职场常识,即使当天确实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也应征得单位的同意,否则就是擅离职守。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强制职工加班,也是有前提的,一旦争议,是需要举证加班性质的,故不能乱用《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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