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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工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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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2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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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劳务派遣公司遇到了一起头疼的事情,其派遣到某化工企业的职工孙某书面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务派遣公司与该化工企业在2002年时已经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而孙某就是其第一批派遣职工。时至2012年3月,孙某已经在该派遣公司和该化工企业工作满10年。因此,孙某书面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有类似情况的派遣职工不仅仅限于孙某一人,孙某的请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那么,派遣职工是否有权利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被派遣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可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自《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一直争议不断。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属于特殊用工,且派遣公司本身没有可提供的工作岗位,因此,派遣公司不应当与被派遣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派遣公司不能与被派遣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职工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派遣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希望与被派遣职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建议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超过8年。若超过8年,即属于明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就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孙某被该派遣公司派遣至化工企业已连续工作满10年,在2012年3月合同期满时,孙某有权利向派遣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鲁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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