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员工内部培训协议书》,就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吗?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高校毕业生小帆(化名)诉称用工企业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要求企业支付就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小帆系厦门一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前即进入一家动漫公司实习。2012年4月11日,小帆与公司签订了《员工内部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2年,劳动合同期限自试用期后顺延2年。同年7月1日,小帆取得了毕业证书,正式毕业,并一直在公司工作,月薪为2500元。第二年3月中旬,小帆以“家里有事”为由申请辞职。紧接着,小帆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就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离职当月未发放的工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帆的诉求。
然而,小帆原就职的动漫公司认为,公司在2012年4月便与小帆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就业协议书》),但小帆未将《就业协议书》交给所在学校盖章,也未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帆与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与小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能举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小帆责任所致,应承担法律责任,向小帆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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