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不得因职工领取了失业金就拒发经济补偿

    0
    发布时间:2014-10-31 10:1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96

      2011年7月,张某被某针织公司录用。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3000元。2014年6月19日,针织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为由,书面告知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在张某是否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单位已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张某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此公司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面对公司的答复,张某也不知对错,带着疑惑,来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像他这种情况,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46条第5款的规定,因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该公司同意在5日内向张某支付3个月工资,即9000元的经济补偿。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微博:18950255777@qq.com 腾讯微博:fz8580

     

    【法律声明】

      以上仅供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参考!我们对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法律观点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