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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优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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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31 09:1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9

     具有12年军龄的士官小张退役后被安置到一家机电设备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张认为,自己是分配来的,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公司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得先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方可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评析: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不符合安置政策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中规定: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张军龄为12年,负责接受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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