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语学校毕业生潘小姐在一家外资企业任职,利用空闲时间做兼职。2013年6月,潘小姐与某新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潘小姐每周二、四、六下午各工作2小时,每周6小时,为该公司翻译外文资料,报酬为每小时200元。但双方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工作第一天,公司未当场支付潘小姐报酬。潘小姐询问,公司称,公司的财务为按月结算,工资也是按月支付,潘小姐的工资需等下月初才能领取。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潘小姐在进出口公司每周二、四、六下午各工作2小时,每周6小时,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由于潘小姐与进出口公司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因此进出口公司可以以不超过15日为一个支付周期支付其劳动报酬,但是不得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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