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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再观察观察”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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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3 09:50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999

       3个月试用期工作成绩不太好,但由于态度积极,用人单位决定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再观察观察”——小程的这番经历,可能许多初入职场的菜鸟都经历过。这种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看似合理,其实已经构成违法。


      今年3月,她初入职一家网络营销公司。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工作时间是3年,试用期3个月。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小程的工作成绩不太理想,公司想解除和小程的合同。但人事经理刘先生觉得小程很有积极性,3个月就辞退有些可惜,于是提出再观察一段时间,延长小程的试用期,将之前约定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


      在口头约定延长试用期时,刘先生特地给小程翻看了《劳动合同法》,告知其3年的用工合同,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小程爽快答应。9月初,小程6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仍提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成为正式员工。由于试用期工资低,对于这个结果,小程感觉被廉价利用了。


      上述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劳动法律师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实际上,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上限,例如小程的遭遇,用人单位与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上限。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不能违反约定延长试用期。”律师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如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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