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赞(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与孙先生的劳动争议案,历经仲裁和法院一审之后,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须支付孙先生工资差额37134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6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500元。
双方争议发生后,酒业公司始终坚持认为其与孙先生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但向法庭提交了诸多证据,还请证人出庭作证。而孙先生仅出示一份书证就赢了官司,这是为什么呢?法院为什么认定双方属劳动关系?原来,孙先生出示的书证上,既有单位公章,也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其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者称是劳动关系
去年6月,孙先生申请海淀区仲裁机关裁决酒业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各项损失93254元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孙先生诉称,他自2011年8月起,开始帮助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筹备企业成立事宜,月工资15000元。当年9月至2012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工资打入他的账户。2012年1月17日起,他出任公司副总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原工资标准不变,由于公司资金困难每月实发8000元,已发至2012年3月。他在酒业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25日。
孙先生要求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孙先生提供的证据是既盖有单位公章,也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保证书》。其内容为:“因为公司运营资金有压力,现将员工孙×的工资发放调整如下:每月工资总额不变,自2012年1月起每月实发8000元、其余7000元暂时拖欠。发放形式仍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向孙×账户转账支付。2012年2月25日。”
单位说是劳务关系
公司称其与孙先生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孙先生是经朋友介绍来公司帮忙,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向其支付的是劳务费,而非工资。孙先生不参加公司考勤,不是公司员工。不过公司在法庭陈述时表示:“公司曾提出与孙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拒绝签订”;2012年4月10日后,孙先生擅自离岗。
对于《保证书》,酒业公司辩称:“公司从未向孙先生出具过《保证书》,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公司各类文件时,一般都手写签字,没有盖人名章的习惯”,不认可《保证书》的真实性。
同时,酒业公司指出,2012年2月及3月,公司曾委托孙先生办理公司商标注册等事宜,为此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章都交给了孙先生,而且孙先生有公司大门及办公室的房门钥匙,有私自取得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可能。言外之意,该《保证书》是孙先生自己私自制作。
此外,公司还提交了多名职工的证言,证明孙先生不是公司员工。其中,有的职工还出庭作证,证明孙先生仅偶尔来公司找法定代表人、不参加公司考勤、未按月计算工资、曾持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
法院判决员工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酒业公司成立后,孙先生依照公司安排,为公司提供相关劳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固定数额逐月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所建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认定自酒业公司成立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酒业公司在诉讼中未否认孙先生为公司提供劳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孙先生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应由酒业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庭审中,尽管酒业公司的部分证人证言欲证实孙先生不接受公司考勤等,由于这些证人均系该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酒业公司虽不认可《保证书》内容的真实,但认可其上面的公章、人名章的真实性,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保证书》上的印章系孙先生私自加盖。此外《保证书》上所载明的孙先生工资支付情况与孙先生工资实际转账情况可以相互印证,据此法院对《保证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