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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加班,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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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08 14:1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9

                                                     

     国庆期间,有不少劳动者需要留守岗位。当他们辛勤工作时候,加班费或许是他们工作的一种动力。国庆加班,应该怎么计算加班费?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在平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这三种情况,对于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补休、调休,如果补休、调休了则劳动者不能再要求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由于其休息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这个是用补休、调休无法弥补的,所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

      2014年国庆节假期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若加班应拿三倍工资,即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倍);后四天是休息日调休,若加班应拿双倍工资或补休。

      如果出现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等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采用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劳动者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3)劳动者还可以就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加班费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4)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作为劳动者应该树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对于用人单位不合理不合法的加班加点,可以适时说“不”;对于已经加班的,要学会收集保存好加班的证据,然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计算被克扣的加班费,要学会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而作为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就加班费这一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应完善工资制度,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制定书面安排加班制度,制作工资明细表等,以免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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