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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留不住人拒绝档案转移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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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6 15:5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78

        小蔡2009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并将自己的档案存放于公司的集体户中。2013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蔡向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人事经理在挽留未果后,对小蔡的离职耿耿于怀。此后,小蔡要求科技公司协助自己将个人档案转移至新用人单位,科技公司拒绝办理。经协商未果后,小蔡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科技公司于15日内为小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述协助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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