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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法定程序 企业直接公告解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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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4 16:0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5

      问:我在面试时老板承诺了给高薪,但是后期工作中企业觉得实际工作量可能没有当初面试的那么多,同时公司无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因老板个人原因觉得给我开的工资太高,想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并无任何违纪情况,如果公司提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话,公司还有可能会牵扯其他方面的劳动纠纷吗?

      答:如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企业没有其他管理瑕疵,一般情况下不会引发其他劳动争议。

      问:如果我与企业未协商一致,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字,而企业登报发出公告,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并未告知我,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是否算我已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依据法定程序:(1)企业应提前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如果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该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通知职工本人或与职工生活在一起的成年亲属;如通知不到的,可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职工;仍通知不到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未履行前述程序,直接公告,公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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