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职工服务期内辞职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

    0
    发布时间:2014-09-23 10:3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79

      王某是单位职工,2012年9月该单位派其外出进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服务期为3年。2013年9月,王某提出辞职,单位因此要求王某支付培训费的2倍作违约金,王某认为违约金太高,拒绝支付,单位于2014年3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经庭审查明,该单位于2012年9月派王某外出进修半年,期间支付各项培训费用共计1.8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为培训费的2倍。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王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单位可以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但是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王某尚有2年的服务期未履行,那么王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1.2万元。通过调解,王某支付单位1.2万元的违约金。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微博:18950255777@qq.com 腾讯微博:fz8580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