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劳动关系已解除再以单位违法要求补偿无据

    0
    发布时间:2022-06-16 11:4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69

         2010年3月,韩某到日照某电子厂从事压模机操作。2012年4月25日,韩某在工作中右手受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与电子厂解除劳动关系;电子厂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并以电子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电子厂辩称,韩某已于2013年2月6日离职,所以,韩某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此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仲裁委查明,韩某已于2013年2月6日离开电子厂,且工作交接已完成,此足以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韩某再次以电子厂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韩某要求电子厂支付工伤待遇等请求;驳回了韩某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