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发出工资结算通知,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相关费用进行明确,员工签字确认后认为其中并未包含加班费金额,故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结该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员工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小候是一家企业的厨师,作为谋生的职业,2012年找到这份工作后他一直兢兢业业,为了准备每天的食物,他经常早上6点多便去菜场买菜,待其他人用完晚餐他收拾完“残局”才能下班,一天下来确实十分辛苦。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但是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足额工资,绩效工资很少不说,加班费从来没有发过。2013年底,看不到希望的小候最终选择了辞职。之后,单位向小候邮寄了一份工资结算通知单,上面注明“公司与你就工资结算、社保待遇、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经济补偿等一切待遇已经结清,与我公司在无任何纠葛。” 生怕分文拿不到的小侯匆匆在通知单上签了字并领取了费用。但小候认为该部分费用中并不包含自己的加班费,于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公司对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不服,最终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认为当初的工资结算通知单中已经明确双方待遇均已结清,再无纠葛 ,小侯的签字便表明对该内容的认可,故小侯再来主张加班费无事实依据。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小侯在结算通知单上签字,但是其中结算项目并不包含加班费,且经过核实考勤记录,平时和双休日小侯确实都存在加班的情况。因此不能仅凭结算通知单就剥夺小侯主张加班费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侯加班费5831 元。
法官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单位一直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本身就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小侯出于担忧才被迫签字的,那并不是小侯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只要存在加班的事实,小侯就有主张加班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