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企业应力求管理方式科学、客观,以便双方争议后,相关事实易于确认。若在争议发生时不能充分举证,则将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聂先生于2010年5月10日入职A公司(简称公司),负责编辑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规定,员工休年休假3天以上,必须提前15日在OA系统中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否则视为旷工。
2011年7月19日,聂先生提交年假申请,但未得到总经理批准,后该申请被OA系统自动退回,且被聂先生自行删除。
此事后聂先生于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25日期间共4天工作日,聂先生未到岗出勤。
2011年7月27日,公司以聂先生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25日期间旷工为有对聂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聂先生不服,向仲裁提出申请。
●裁判结果
公司采用OA系统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双方关于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内容及公示、聂先生提交请假申请的时间、是否得到相关人员批准及有关人员删除申请等情况存在争议,公司虽主张聂先生违反请假制度及请假未经批准应属旷工,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公司的主张无法采信,确认公司对聂先生做出解除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并不充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聂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企业应力求管理方式科学、客观,以便双方争议后,相关事实易于确认。若在争议发生时不能充分举证,则将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违法解除可能是常见的后果。
OA系统具有多种优异的特性,可以有效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这种管理方式。但企业作为OA系统的管理者、使用者,应当确保其所应用的OA系统在设计权限、删除保存记录等方面具有充分基数保障,以确保与员工发生争议后,能够提供足够客观、充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