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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不批准,能否自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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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04 11:15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020

    听过很多跳槽者抱怨,辞职信提前一个月上缴,可领导,今天借口有事,明天借口出差,后天借口交接没完成,拖来拖去的,就是不批准!眼见着离与“下家”约定的入职时间越来越近,自行离职怕出现劳动纠纷,不离职又会错过好的机会,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纠结啊……那么,辞职不批准,劳动者究竟能不能自行离开?会不会出现法律纠纷呢?

    辞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试用期内离职,还有一种是合同期内离职(自入职满一年,且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者辞职程序简单,且离职时间较快;后者,为保证工作交接顺畅,法律规定,辞职得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报告,离职程序,会复杂很多。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和试用期内辞职程序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目的一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二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各国都对劳动者单方行为相对宽松,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通俗解释就是:如果你想离职,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你可以离职走人了。如果你不是提前三十天通知而是直接离职,也就是你违反劳动法合同了,单位有可能收取你的误工补偿。

    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解读

    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那劳动和完全可以立刻接触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打书面申请,也不用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通俗点说,就是能干脆利索的辞职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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