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因一时马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在职场中比比皆是。过错小了,可能口头批评一下,写个检讨就能糊弄过去;过错大的话,那就可能面临经济赔偿,从而引发劳动纠纷。那么,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合理吗?
案例:
小张,是一家商贸公司的配送人员。因一时工作疏忽,发错货,给企业造成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公司领导要求其承担这一损失,并从月薪中,分期扣除。现在,他每月只能领导500元的生活费,剩下的两千元都被用于赔偿。他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是否责任完全应该由他承担?公司直接扣发工资的做法合理吗?
解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员工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员工赔偿责任范围。同时, 对于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不是工作失误,而是破坏公司财物,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误或者失职,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应的责任主要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劳动者最多只能承担小部分责任,即次要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小张明显是因为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所有损失不能全有其一人赔偿。
再者,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小张每月工资2500,按20%计算,用人单位每月只能扣除500元。而企业扣2000,只发500当生活费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且不合理,小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管部门申诉,要求企业退回多扣的工资,同时,要求重新判定责任,约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