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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未到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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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8 09:59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669

    随着现如今经济形势的不断变换,重组、合并、变更法人代表等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因为对此方面的法律不甚了解,在新领导上任后经常会要求员工重新订立一份合同。这对很多合同还未到期的劳动者来说,是件非常不公平的事情。那么面对以上的变化形式,员工未到期劳动合同能否继续有效呢?

                             

    案例:

    张某于2008年5月经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2008年6月,因工作表现突出,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岗位为内勤。2010年1月2日,张某因生育开始在家休产假。2010年5月,当她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领导要求其到车间工作。于是张某找到新领导,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但新领导称,你的劳动合同是原领导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请问:法人代表变更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上述案例中,虽说张某所在的企业已经变更法人单表,但这并不影响其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条款,张某所在企业的新领导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并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有权拒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岗位职责。如果老板还是坚持的话,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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