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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劳动者维权需分清二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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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8 09:52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882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劳动者出卖商业机密,保护企业利益。因此,在维权的过程中很多求职者因为无法认清二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其混淆,从而导致导致诉讼被驳回。下面,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析这二者之间的区别。

                                                 

    案例:

    从事机械设计与加工技术研究的康先生,多年来一直在公司担任副总设计师职务。2013年4月离职时,应公司的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协议上签字保证:1年内不设计开发本公司正在生产及将要按新图纸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过了2个多月,康先生经人提醒,觉得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就应支付其补偿。因公司拒绝其要求,他便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审理后,以保密约定不属于竞业限制,公司未限制其离职后到什么地方就业为由,未支持其诉求。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之间的差异:

    1、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保密义务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劳动者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就必须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而竞业限制则必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并不当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

    2、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除了约束劳动者不能随意泄露单位机密之外,对其它方面没有过多的要求;而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约束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选择:保密协议在劳动者离职后并不会限制其职业选择,只要不泄露公司的机密,依旧可以从事与原岗位相关的工作。而竞业限制为了更好的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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