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不休年休假工资如何支付

    0
    发布时间:2014-08-27 14:23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999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包括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不得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不休年休假工资如何支付,带薪年休假的折算等等,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的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不休年休假的工资支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四、带薪年休假的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五、年休假与其他假的关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