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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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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6 10:07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9993

    核心内容:劳动关系争议中,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要看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则成立劳动关系。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分析。


      具体案情


      张某入职A公司从事财务兼统计工作,2005年10月至2013年7月9日,被派往B公司工作。这期间,A公司为张某补缴了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但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张某的工资始终由A公司发放,张某也始终遵守A公司的公司制度。前不久,张某因故被辞退后,向A公司进行索赔。


      A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一方面,公司与张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张某已经被派往B公司工作,从其被派往B公司工作之日起,张某即与B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问题


      张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结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事实劳动关系均做了规定,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要看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


      本案中,张某主张自2005年至2013年7月9日期间,虽曾受A公司指派前往案外单位B公司工作,期间,其与A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在此期间,A公司为张某发放工资;张某遵守A公司的公司制度,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在此,专家提醒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在工作变动时,建议多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事实劳动关系条文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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