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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未签合同劳动关系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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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22 16:3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6

      问:林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财务兼统计工作,2005年10月至2013年7月9日,被派往B公司工作。这期间,A公司为林先生补缴了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但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林先生的工资始终由A公司发放,林先生也始终遵守A公司的公司制度。前不久,林先生因故被辞退后,向A公司进行索赔。

      A公司认为,其与林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一方面,公司与林先生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林先生已经被派往B公司工作,从其被派往B公司工作之日起,林先生即与B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请问林先生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事实劳动关系均做了规定,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要看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

      本案中,林先生主张自2005年至2013年7月9日期间,虽曾受A公司指派前往案外单位B公司工作,期间,其与A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在此期间,A公司为林先生发放工资;林先生遵守A公司的公司制度,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在此,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在工作变动时,建议多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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