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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假条求病假 劳动关系难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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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18 15:0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6

       去年“五一”前夕,热爱旅游的小张想出国旅游,但因为假期太短难以成行。后来小王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提交虚假病假条的主意。小王向公司提交了某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写明患颈椎病,建议全休一周。公司批准了小张的病假,小张利用病休一周的时间和“五一”小长假,与女友出国旅游。然而休假结束之后,小张却等来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公司人事部门在收到小张的病假条后找到医院进行了核实,医院表示没有出具过小王的诊断证明,小张伪造病假条的事情东窗事发。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诉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评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休假及病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所设置的带有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带有抚恤与人道主义的性质。在上述案件中,小张的行为明显属于利用伪造的病假条骗取公司病休假及病假工资的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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