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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空白书面合同应视为未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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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18 14:5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6


    【案情】

      闫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铝制品厂,在磨光车间当上了工人。该厂特别是磨光车间金属粉尘污染严重,干了没几个月,闫先生就觉得肺不好,于是闫先生提出辞职。入厂以来,工厂以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一直没有给工人开工资。入厂时厂方和闫先生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外加超额奖励。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厂方负责人交给闫先生的是一份空白表格,让他签个名就收回去了,说具体内容随后再填。现在闫先生要辞职,厂方说每月3000元工资包括超额奖励,对此,闫先生表示认可。签“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厂方自行填补内容的劳动合同,又不交付劳动者,应否视为未签劳动合同?

      【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自行填补内容的且不让劳动者确认,不交给劳动者一份。这种情形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第10条、第16条、第17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厂方让闫先生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又没有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合同交闫先生确认并留给闫先生一份,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闫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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