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有限制

    0
    发布时间:2014-08-11 09:54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869

       不少企业员工辞职后,会跟老东家打官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应当了解,在这些情形下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比如: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2.过失性解除,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


                                 


      有些企业对辞退员工的行为过于随意,但从法律上看,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有限制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的企业辞退员工,给出的理由很简单——“不能胜任岗位或职位需求”,但企业制定的评判标准要具有合理性和适用的平等性。此外,企业解除合同时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这里的“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仍然要求有证据支持。


      员工在试用期内绩效不佳,公司经过考察后决定延长试用期,这么做是否可以呢?其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录用,而且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入职情况下约定的工资。


      此外,录用条件应当由公司根据实际要求确定,必须明确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可能是违法解除。


      还有些企业在实践中,只签订试用期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