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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是未婚先孕 也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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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11 09:3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662

        孙某2011年1月10日进入济南某投资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2月15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随即就领取了结婚证。今年1月9日,张小姐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以后就不用上班了。孙某立刻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不同意,孙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在庭审中,公司认为,孙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她也没将怀孕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所以孙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应享受上述规定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委遂裁决投资咨询公司恢复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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