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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合同还是支付赔偿 由职工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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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07 16:1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7

     2013年3月,钱某被某公司招收,双方订立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3年10月,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公司决定解除钱某劳动合同,理由系负责人认为钱某形象不适合公司要求。钱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钱某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形象不佳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反之则属违法解除。钱某试用期满后符合公司要求,双方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以形象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涉嫌就业歧视,且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有权利只赔偿不履约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劳动者在仲裁时有两种选择,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最终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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